“他赵某某老是玩社会的,我看他能有多家伙(厉害)”一段李某民方言录音,揭开了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一起长达五年的维权迷雾。退伍老兵赵先生控诉,因与矿老板李某民的合伙矛盾,自己在鲁家嘴石英矿四号矿区的11间房屋被非法拆除,财物尽失,而相关单位的处理过程,让这场维权之路布满荆棘。
2021年7月,卢氏县人民政府启动护佑生命,拆危治乱专项行动,要求各乡镇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开展排查拆除。根据档案记载,显众村委于当年8月21日召开专项会议,明确由时任村副支书杨某方负责辖区内七处私搭乱建及危房拆除工作,特别强调鲁家咀组李某民矿区排查出的几处违建需通知其自行拆除。8月25日,显众村委向鲁家嘴石某矿有限公司送达《限期拆违通知书》,限定kaiyun官方网站 开云平台拆除一号矿区2间、四号矿区3间违建活动房,上述文件均未涉及赵先生所有的11间彩钢瓦房。
据相关机关询问笔录显示,2021年9月,杨某方委托任某祥组织人员实施拆除作业,将赵先生位于四号矿区的房屋全部拆除,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关键证据表明,任某祥在拆除全程拍摄的影像资料,均实时发送给鲁家嘴石英矿实际控制人李某民,而李某民未提出任何异议。
赵先生提出,李某民作为拆违通知的直接送达对象,对政府限定拆除的房屋位置、数量具有明确认知,其主动索取并认可拆除赵先生房屋的影像资料,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原理,行为人对侵权后果的明知或应知状态,应作为过错认定的核心要件,而一审法院未就此进行实质性审查。
2022年3月23日,村民委员出具证明,2021年9月李某民未拆自身违建、却带人强拆赵先生活动板房,该证明与拆房影像、微信记录印证其主导强拆事实。
2022年3月29日,赵先生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由向卢氏县公安局报案,主张财产损失11.5万元。同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该案不构成刑事案件。更令人费解的是,2025年5月29日,赵先生控告杨某方作伪证再次向杜关派出所报案,6月27日仍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依旧是“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尽管村委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链早已指向关键事实。
在刑事救济途径受阻后,赵先生转向民事诉讼。2022年5月首次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2023年8月被裁定驳回诉求;上诉至三门峡中院后,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准许撤回起诉及上诉;2024年7月二次起诉后,案件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历经两次开庭审理,卢氏县法院于2025年5月19日以不属于民事行为范畴为由再次驳回。
值得关注的是,承办法官姚某静在判后答疑中,以法官非万能为由拒绝回应赵先生关于杨某方拆除行为合法性认定的核心质疑,并两次强调无义务提供判后答疑。这一做法与《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操作规程》中关于判后答疑的相关规定存在明显冲突。
赵先生在诉讼中始终主张,现有证据足以排除行政行为的存在:其一,政府文件未将其房屋列入拆除范围,无证据表明行政机关授权村委会实施拆除;其二,杨某方、任某祥在公安机关询问中均承认,拆除行为系受李某民指使,属于个人意志主导的民事行为。
根据三门峡中院二审裁定,已查明以下关键事实:杨某方组织任某祥实施拆除,任某祥将现场照片发送给李某民;“李某民作为拆违直接负责人”,明知应拆房屋具体位置却未对拆除赵先生房屋提出异议;上述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审查基础。该认定与卢氏县法院此前不属于民事行为的定性形成法律认知差异。
从维权成本看,赵先生五年间累计支付诉讼费7414元、律师费4万余元、差旅费近5万元,合计支出远超11.5万元的索赔标的。这种维权成本倒挂现象,折射出基层群众在权利救济中的现实困境。
作为加入组织32年的退伍军人,赵先生始终坚持:司法程序的价值在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我相信法律最终会给出公正裁决。该案的审理结果,或将对类似行政专项行动中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如今,赵先生的诉求清晰而坚定:其一,要求鲁家嘴石某矿有限公司、李某民、杨某方及显众村民委员会共同赔偿因其非法拆除行为造成的房屋及财物损失共计11.5万元,弥补多年维权带来的经济损耗;其二,恳请上级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彻查,追究李某民借拆违之名实施报复性拆除的侵权责任,以及相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还退伍老兵一个公道,让司法公正真正落到实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